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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总额135.67万元!贵州省公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26 13:28:52作者:佚名来源: 中国长安网

  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截至2022年8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涉老案件331起,罚没总额135.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68件。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需求日益增多,市场利益巨大,不法经营者对中老年人的诈骗时有发生,不仅使中老年消费群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也不利于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来,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养老诈骗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切实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老年人的消费安全,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重拳出击,聚焦与中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领域,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行为。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另一方面,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强化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案例1: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关岭优康蜂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4日,关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关岭优康蜂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50余名老年人正在收看当事人所售保健食品的宣传视频,其内容涉及对前列腺增生、不育症等有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用免费发放鸡蛋、大米等方式组织老年人参加讲座,向老年消费者宣传介绍蜂蜜、蜂胶等产品。当事人对宣传内容不能提供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艾逍堂艾灸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8日,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艾逍堂艾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组织48位中老年消费者观看宣传片,宣传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有“温通筋络、调理身体湿寒”功效;宣传脉冲足灸仪有“强身健体、延年益寿、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防治高血压、防治风湿关节炎、防治褪麻木、防治糖尿病、美容减肥、脚灸起了美容的作用、调节内分泌系统、清除血管壁上的血脂”功效。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58台,脉冲足灸仪58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艾灸熏蒸仪(LLY-BJ808型)及脉冲足灸仪具有上述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绿徽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3月16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绿徽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资料显示,当事人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属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售后中心,主要销售长城干红葡萄酒和茶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针对老年人宣传讲座用的宣传大厅,大厅后墙上有标题为“中粮历史与荣誉”的宣传展板,上面详细介绍了中粮集团的历史与取得的荣誉。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函证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成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9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成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含有绝对化用语的海报进行产品宣传,同时组织老年人聚集听保健产品讲座,推销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宣传内容包含“抗癌之王”“降低患癌风险”“降血糖”“治疗白内障”“预防感冒”“治疗中风脑梗后遗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会销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9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根据2022年第58期舆情日报通报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一篇题为《对抗癌症、新冠病毒……“山王果”刺梨汁被包装成神药》,该文章宣称当事人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官方微信号宣传刺梨产品,对癌症、慢阻肺、高血压、老年眼病、哮喘、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都有疗效,甚至对新冠肺炎病毒也有对抗作用等内容。

  2022年4月2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舆情日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对普通食品“山王果”刺梨汁发布主题为:“走进他的奇迹”“骨肉癌奇迹、骨癌神话、深入细胞28天验证还原奇迹”“对抗新冠病毒,绝杀出击”等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瓮安健明希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虚假宣传和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1年8月5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瓮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瓮安健明希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104台标识为“健明希”温热波动仪,未见价格标签标识,现场主讲人使用PPT向在座的35位老人讲解“健明希预防胜于治疗,健康在于预防,天天坚持使用健明希,不但能改善身上常见慢性疾病,更能预防疾病”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通过讲座、集中上课、体验、播放PPT和视频讲解等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且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白云区领尚食方缘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白云区领尚食方缘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汇聚21名老人正在观看介绍益生菌的相关宣传视频,视频内容含“如果我们现在没有得癌症,那么一定要及时补充益生菌,预防癌症,如果现在不幸得了癌症,也一定要马上服用益生菌,能够降低和减轻癌症对我们身体带来的伤害”。执法人员对所售益生菌进行查验,发现该益生菌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用普通食品作预防疾病、调养疾病、治疗疾病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观山湖区驼郎郎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2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观山湖区驼郎郎奶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以观看视频和现场讲解方式进行会销,销售的产品是驼奶粉,参会的老年人有13名。当事人向参会人员宣传的“神秘的骆驼乳”一书中涉及“该食品能治疗炎症、治疗痞病、治疗肾病、治疗糖尿病、治疗肺结核等”功能。现场查获当事人宣传用的“神秘的骆驼乳”一书共6本。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开始营业,共组织5场会销,参会人员共计65人/次,销售70罐驼奶粉,货值金额为1.89万元,不能提供驼奶能够治疗疾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泉市脉通堂养生坊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0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泉市脉通堂养生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外墙上张贴有:“奥科维,世上本无癌,只有淤和堵,通经活络活血化瘀”和“奥科维养生之道,中医养身文化,给我一份信任,送您一身健康,中医讲一通百通,一堵百堵,经络是气血运行的通道,经络不通气血则不通,人体会形成病态,每次经络疏通都能使受损萎缩的经络在瞬间打通,排除体内风、寒、暑、湿、燥、毒素,从而达到百脉通,除百病的功效!针对肌肉和身体的酸麻、胀痛等有立竿见影的功效!”等内容的宣传标语,营业场所内经营产品为奥科维AK-BD10型的50台多功能光波仪。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光波仪不属于医疗器械,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以通经活络、活血化瘀等功能和用途对该产品进行宣传,并销售了8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0/2022-08/25/content_12663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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