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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约定“分手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8-19 08:19:28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众多,在分手后一方就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小丽(化名)要求小强(化名)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小丽与小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至2019年分手,双方在交往同居期间有多笔资金往来。据统计其中小丽在交往期间共计向小强转款210879元,小强在交往期间共计向小丽转款187847元,后双方关系破裂并产生矛盾,小丽不甘心,要求小强给其30万元作为关系两清的费用。小强于2019年6月10日向小丽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后该借条被损毁,小强又于2019年6月13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小丽借款30万元。后小强未实际给付30万元,小丽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基于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交往期间存在一天内多次、多笔转款,其中在5月20日转账金额为520元的情况,足以证明是双方在作为男女朋友交往期间的特定费用。且借条系双方分手时产生纠纷出具,在出具借条时,小丽并无对应金额的款项给付小强,另从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看,30万元不是对资金交易往来进行结算的结果,而是以借条形式表现的分手费用。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小丽与小强交往期间与其丈夫尚未离婚,其婚外交往、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小强承诺给予小丽分手费用的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借款缺乏双方合意并实际未交付,故以借条形式表现的分手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丽要求小强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活中,若男女在恋爱期间多次发生经济往来,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亦或是其他关系,双方最好做出明确的约定。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交付金额有无特殊含义等方面进行审查。若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约定不明确,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8/18/content_87708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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