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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夜闯马圈被打成轻伤一级 打人者用钢条殴打三轮被判防卫过当

发布时间:2022-08-10 05:24:42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男子酒后夜闯马圈被打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打人者主观上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殴打行为,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伤者起诉索赔时,法院审理认为,打人者用钢条砍击、抽打伤者,第一轮砍击行为系伤者深夜闯入马圈引起,应属于正当防卫;在已初步制止伤者后,打人者又对其进行的第二轮、第三轮砍击行为则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最终认定其防卫过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8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涉及正当防卫、残疾人保护等领域,从社会公德、文明守规、诚实守法等不同角度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男子酒后闯马圈被打成轻伤一级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打人者

  2020年4月12日零时30分许,男子张某与朋友聚餐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把电动车停在路边,进入距离停车地点几十米远的杨某承包的种植地,之后闯入种植地内的马圈(事后,其解释为酒后进入种植地欲小解)。

  杨某被狗叫声惊醒后来到马圈,发现张某正伸手摸马,认为张某是偷马贼,便用钢条对其砍击、抽打,张某逃跑,杨某仍持钢条追打张某,造成张某多发砍伤、失血性休克,后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杨某的邻居报警称有人盗窃未遂,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主观上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对张某实施殴打行为,检察机关于2021年3月23日对杨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打人者被判定防卫过当承担50%赔偿责任

  事后,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审查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杨某共对张某实施了三轮攻击行为:第一轮砍击行为系张某深夜闯入马圈引起,应属于正当防卫;在杨某已初步制止张某后,其又对张某进行的第二轮与第三轮砍击行为则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同时,综合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张某当时手无寸铁,而杨某手持一米长的钢条进行防卫;杨某在第一轮砍击过后未及时报警,而是持续使用钢条砍击张某;杨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张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而杨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受伤,故认定杨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因杨某的三轮砍击行为中,第二轮及第三轮属于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故法院酌定该部分行为所对应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过当责任范围)为全部损害范围的70%;同时考虑张某自身过错等因素,酌定杨某承担70%损失中的部分损失,即70%中的70%左右,最终确定由杨某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中院表示,该案中,张某深夜闯入他人居所的行为是引起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某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但其采取的防卫手段超出了法律所容许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应予保护,防卫过当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该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公民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标准,在遭遇威胁或面临危险时,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

  三中院公布涉及正当防卫、残疾人保护等10个典型案例

  8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三中院公布了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涉及正当防卫、残疾人保护等领域,从社会公德、文明守规、诚实守法等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除了上述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案,在“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案”的审理中,三中院判决公证机构办理涉案公证事项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公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警示公证机构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在办理继承权、赠与、委托等公证事项时,应加大审查、核实力度,避免发生公证错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

  在“涉残疾人物权权益保护案”的审理中,三中院二审改判精神残疾二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过错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以结婚为手段办理北京户口案”的审理中,三中院明确通过缔结婚姻关系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试图突破政府管理政策和户籍管理秩序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引导人民群众杜绝投机侥幸心理,尊重善良风俗,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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