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近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卸货时,因车厢顶起过程中机械故障压砸下来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车辆损失事宜,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是自身机械故障为由拒绝赔付。南陵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人仔细查阅相关案卷,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被告抗辩涉案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案涉车辆驾驶员操作车辆顶起车厢卸载沙子过程中,因装载沙子的车厢压砸下来导致变速箱总成、传动轴总成等车辆部件受损,实际上是车辆所载货物意外撞击造成车辆损坏。这个意外撞击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六条第六项“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约定情形相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生活中,车主们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但当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免责、不属于保险条款等事由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南陵县法院法官提醒:车主在投保前一定要先明确自己所投险种的理赔范围,看清保险理赔程序和免赔条款(通常是格式条款),问清条款内容,什么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以免日后理赔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既然承保了相关保险产品,就要在合理合法的标准下进行赔付,格式条款不是“万能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切莫“因小失大”,损害大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顾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