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了樊某某、鲍某某等1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各被告人在明知提供银行卡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情况下,仍先后赶至福建泉州出借银行卡,自2021年6月10日至7月11日期间,共向他人出借银行卡55张,帮助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经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1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多为90后、00后,社会阅历尚浅,经济状况欠佳,由于熟人、朋友、亲戚拉拢,禁不住利益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着实令人惋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年轻朋友和市民朋友,切莫贪图小利,出借、出租个人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辉华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