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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商家擅自变更消费项目,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13 13:31:45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在美容、按摩等领域,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商家可谓是动足了脑筋,开展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服务项目、效果等未达到预期而产生的矛盾层出不穷,消费者应当如何合理维权?

  一起来看看马鞍山市花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自2019年2月开始在被告艾灸馆处做针灸和按摩项目,双方在第一份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原告一直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的金额在年初向被告预付整年的服务费用。2021年7月,被告艾灸馆重装开业,更换了管理人员及服务项目。由于以前的针灸、按摩项目被取消,原告遂要求艾灸馆退款,但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返还剩余服务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艾灸馆的经营项目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曾经充值的服务项目均已不存在,且其拒绝将剩余金额用于现有项目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当一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被告替换了全部服务项目,原告此前购买的全部项目已无法享受,其消费目的无法得到实现,此时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系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于法有据,故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说法

  服务合同签订后,非经协商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因本案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应当认为原、被告的服务合同适用法定解除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服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消费者不同意变更的,可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变更服务项目、变更提供服务的地点、畸高的费用调整等问题时,亦可对相应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服务内容、要求退费等方式进行维权。

  (谢蓉蓉)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7/04/content_87470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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