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更好服务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近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70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黑龙江省大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法规,《条例》对运用法治方式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以及省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高位推进数字龙江建设
现阶段,大数据已经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更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黑龙江省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在《“数字龙江”发展规划(2019-2025年)》中作出了将“加快推进‘数字龙江’建设,作为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的战略部署,并推进落实一系列改革任务。黑龙江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在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成为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驱动之一。
为进一步推进“数字龙江”建设,依法规范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衔接,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黑龙江省产业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黑龙江省委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重要立法项目,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其列为2022年度工作要点改革任务之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1年和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年内审议立法项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非常重视大数据立法工作,围绕省委相关部署安排,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高位推动,创新性采取由两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的“双组长”制推进落实。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委网信办、省营商环境局组成工作专班,强力推进,按时完成《条例》草案起草、提案等工作。2021年12月,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委网信办、省营商环境局,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提出的意见,围绕《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及时向省委报告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情况。
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条例》紧贴龙江实际,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龙江建设,推进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一系列创新亮点。
数据资源涵盖内容广泛,有必要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大数据相关概念,明确大数据分类,有效规范、促进数据活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条例》从获取数据主体、数据特征、获取方式等方面,将大数据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并明确了相关概念。
数据资源蕴含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需要立法明确基于数据资源形成的财产权益,通过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作为基础战略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
同时,《条例》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
此外,《条例》针对非公共数据,规定了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利用公共数据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建立多元化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采购非公共数据、鼓励开放非公共数据资源等内容。
为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培育壮大黑龙江省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很快。针对这一特点,《条例》规定了黑龙江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衔接,共享开放、创新应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对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制度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
为实现全省科学统筹,《条例》在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应当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机制,统筹规划并加强推动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明确政策导向,《条例》规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数据资源向数据产业转化,发挥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用地、企业用电、研发设计、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黑龙江省产业转型升级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措施。同时,《条例》在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农业领域、制造业领域、服务业领域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大数据应用的支持举措。不仅如此,《条例》还根据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从财税、金融、人才、电价和土地等方面规定了促进措施。
在明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条例》对大数据生命周期中涉及的各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大数据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大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条例》对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有关各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