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六安市中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中院刑一庭负责人发布了3起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甲申请撤销张某丙对张某丁的法定监护权案——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甲之子张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丙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丁。2013年,张某乙与张某丙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丁由张某乙抚养,张某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治疗费合计80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丙履行了给付义务。离婚后,张某乙外出打工,张某丁由其爷爷张某甲照顾,期间张某丙从未探望过女儿。2019年,张某乙死亡,张某丁一直随其爷爷张某甲生活,张某丙没有履行对张某丁的监护责任。2020年,张某甲起诉申请撤销张某丙对张某丁的监护权,并申请法院指定张某甲作为张某丁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监护权纠纷,应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争议双方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张某丙虽与张某乙离婚,但张某丙仍是其未成年子女张某丁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乙去世后,张某丙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张某丙离婚后便与女儿分开生活,在得知张某乙死亡后,没履行任何监护职责。张某丁一直由其爷爷张某甲照顾。张某甲与张某丁共同生活十几年,且张某甲有履行能力,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可以为张某丁提供一个较为适应与信赖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张某丁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张某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甲为张某丁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张某丙作为未成年人张某丁的母亲,在其父亲张某乙去世后,成为唯一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张某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但实际上张某丙再婚后长期在外打工,没有承担起对张某丁的监护责任,张某丁由其爷爷张某甲实际照顾、监护。根据未成年人张某丁的实际情况,撤销张某丙的法定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甲作为张某丁的监护人,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使更多的未成年子女获得更为细致周全的司法关爱,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案例二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能获得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冯某(男)结婚,次年,育有一子小乙(化名)。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冯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子小乙随母亲李某在六安居住生活,冯某在合肥工作生活。2020年,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该案件开庭前的一天上午,李某准备送小乙上幼儿园,冯某带着一名男子强行带走小乙,此后,尽管李某多次询问孩子下落,但是冯某均拒绝透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生子小乙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被告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过激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母亲探望,让孩子脱离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小乙由母亲李某抚养。判决生效后,执行局干警立即动身前往合肥,找到冯某,对其进行劝解、释法明理,最终冯某主动交代了孩子的下落,小乙重新回到了母亲李某身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物品,不能因为一己私欲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中,冯某强行将婚生子从其母亲身边带走并藏匿起来,拒绝告知孩子下落,不让其母亲李某探望,不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让未成年人缺失母爱,更在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父母,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都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即使双方处于离婚状态,也不能忽视对子女的关爱与呵护,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争抢子女。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某夫妻二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案——人民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被告人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债务纠纷等事由,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刘某某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李某某、刘某某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年。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某、刘某某的四名未成年子女在刘某某被收监后,由刘某某朋友负责临时监护,均出现不同程度心理问题。
【处理情况】
人民法院了解到四名未成年人的问题后,特向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妥善处理该四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生活、学习、身心健康问题,县政府收到建议后,由县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县法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商讨、部署,对该四名未成年人的监护、生活、学习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该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组织、个人的共同责任。本案虽不是涉未成年人案件,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了解被告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后,及时精准地提出司法建议,在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问题得到妥善处置。本案司法建议的发送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决落实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决心,同时也将抚养监护未成年人的“私事”,上升至新时代的“国事”,对倡导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