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结合一起案例,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丈夫小赵与妻子小冯系结婚十余年的夫妻,小赵与朋友从事房地产建筑生意。2015年10月22日,小赵与其合伙人任某某向薛某某借款30万元;2015年12月11日,薛某某分两次转入小冯银行账户共29.1万元,同时给小赵现金9000元,计30万元,两次借款合计60万元。2018年8月15日,小赵就涉案借款作出以房抵债承诺后未履行,后于2019年6月31日小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薛某某人民币6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因到期后未偿还,薛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小冯、任某某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起诉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系对其中30万元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冯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款项系汇入小冯账户,按照银行大额取款要求,其银行卡内发生大额变动,应当提供小冯的身份证件,故从借用银行卡、身份证等事实可以推定小冯对其丈夫小赵的案涉借款知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赵主张案涉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小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小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赵、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薛某某另外一笔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
小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银行卡及其密码属于较为隐私的个人物品或信息,当事人通常会妥善管理,即使关系较为亲密的人之间也不会轻易取得或知悉他人的上述物品及信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号的,夫妻另一方作为该银行卡的持卡人,允许其配偶使用该卡收款、取款,可视为其对配偶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