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随着物价的增长、生活成本的提高,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的需要,那么,离婚多年后,还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吗?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大家解开疑惑。
2014年,沈某与罗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沈某与罗某离婚,婚生子罗小小(化名)由父亲罗某抚养,沈某合计支付抚养费55800元,陪嫁物折抵13000元后,剩余抚养费由沈某每半年支付1800元。近年来,随着物价的增长,原定的每半年18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罗小小的正常生活需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调解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调解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沈某与罗某离婚时,罗小小仅2周岁,而今已满10周岁,生活较之前有较大变化,需支出的花销明显高于当初,现原告以生活费、教育费上涨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考虑到沈某的实际情况,故酌定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支付至罗小小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必要性与合理性因素,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理和情理,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家长,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必须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满足基本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的标准来判定,过高消费并非法律支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