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瓶车租赁业务的兴起,许多租赁方会通过在电瓶上加装定位系统来掌握电瓶或电瓶车的动向,防止失窃。但有些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反过来利用这个防盗手段来实施盗窃......
“偷车人竟然是他”
2021年3月的某一天,市民李先生来到车库,想要骑电瓶车出行,却发现车已不翼而飞。
原来,这辆电瓶车是李先生前不久刚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从卖家王某处购得的。买回来之后,李先生也没换锁,就直接开始使用,却没想到这么快就被人偷走了。
很快,徐汇公安分局就接到了李先生的报警电话,并于案发当日抓获偷走车的人。然而,偷车人的身份却让李某倍感意外:
偷车人不是别人,正是在二手交易平台把车卖给他的王某。震惊之余,李先生更觉得有些不解,王某是怎么知道自己把车停在哪里的呢?
“通风报信”的电瓶
王某到案后,向检察官老实交代了一切。此前他租赁了一个有定位系统的电瓶车用电瓶。在了解定位系统的使用方法后,一个邪恶的念头就在他脑海中滋生——将电瓶车出售后再通过定位系统盗回,自己继续使用,等租赁合同到期后再归还电瓶,就能“空手套白狼”,白赚一笔卖车的钱了。于是,觉得自己“生财有道”的王某就将这辆装有定位电瓶的电瓶车挂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并自留了备用钥匙,以备窃时之需。
等李先生购车后,王某利用电瓶的定位系统确认了车辆位置,谋划盗窃方案。3月某日的凌晨,王某来到电瓶车所在的车库,使用备用钥匙窃得电瓶车后逃走。但王某不知道的是,他步行进入车库和行窃后骑车离开,都被监控录像清楚地拍下。
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电瓶自带的定位系统,秘密窃取已出售的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电瓶车及车内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技术诈骗”套路越来越深,“技术盗窃”也层出不穷。本案的盗窃手段十分新颖,确实难以预料。检察官在此也想提醒大家,利用技术实施犯罪防不胜防,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提高警惕,提升鉴别与自我保护能力,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来源、细节等询问详情面面俱到,尤其是在进行与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有关的商品交易时,更应加强防范意识,警惕顺利交易下隐藏的“漏洞”,进一步强化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物,防止权益被侵害。同时,当商品数额较大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