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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男子假借代购、配送生活物资之名实施诈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6-20 23:13:48作者:佚名来源: 西藏长安网

  5月20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上海杨浦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适用“互联网在线庭审”+“庭审记录改革”无人记录模式进行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强通过在线庭审方式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8日、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其居住小区被封控管理的情况下,通过“抖音”智能手机软件发布可以配送生活物资的短视频,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有能力代购并配送蔬菜等生活物资。在十余名被害人使用微信、支付宝向其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拉黑或不予回复。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陆续向部分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883元(其中人民币254元系案发前退赔)。审理期间,吴某某又退出剩余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危害性更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吴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在案违法所得将于裁判生效后发还被害人。

  上海杨浦法院将继续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s://zfw.xzdw.gov.cn/zfjj/zfxf/202205/t20220528_249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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