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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六安中院公开宣判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06-20 21:39:22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反犯罪行为,今天,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两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被依法严惩。

  2019年初,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联系并购买了含有“西布曲明”这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并通过淘宝网购买了荷叶粉、麦芽糊精、果汁粉等辅料以及胶囊板、压片机、搅拌机等,开始生产制作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被告人徐某某主要负责生产,被告人许某某主要负责销售,生产的减肥产品包括减肥胶囊、减肥糖果片和少量的减肥巧克力。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两人共违法销售减肥产品合计金额达160多万元。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的减肥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犯罪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依法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制售减肥产品的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同时充分适用财产刑,坚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资本。

  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供帮助或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营者违法销售伪劣商品的,消费者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网购食品安全风险高,尤其是宣称具有减肥、调理等功效的食品,消费者购买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途径销售的食品往往安全无法保障。同时要注意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购买的食品是否有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还要注意检查是否有食品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每一级销售人员都要承担起查验来源、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销售。

  民以食为天

  每个人都是食品消费者

  食品经营者应保障自身所售食品的安全

  尤其是在食品存在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坚决不能对外销售

  应当共同守护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3/22/content_86914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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