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是将银行卡借给别人用,怎么就犯罪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于某的好朋友燕某打电话联系于某,让于某去银行办几张银行卡给其刷流水取钱用,并告诉于某刷过之后就可以办理无息贷款。出于信任,于某跟着燕某一起分别去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及盛京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之后并去到一个民房内开始刷流水,于某感觉到这是在做违法的事,但是燕某说没事,便又同意让燕某继续使用。
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9715179.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载体和个人身份象征,绑定了隐私信息、连接资金交易,给户主带来了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因其快捷的支付方式常被用于违法犯罪,因此需要谨慎保管和使用,不要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提供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从而出现“被贷款”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