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购买的减肥产品有问题,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不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还被判向提起公益诉讼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60万,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分批分期购进减肥胶囊,再用自制的说明书和包装瓶重新包装后取名“瘦美人”。之后,王某抬高价格,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传并销售该产品。
很多人被王某宣称的减肥功效所打动,购买了该产品,但是服用后相继出现心慌、心悸、口干、失眠的症状。截至案发,王某累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元。
2021年7月5日,王某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抓获,经鉴定,查获的“瘦美人”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含量为2.95×105mg/kg。
2021年11月1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布曲明系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食品,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案发后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等;并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60万(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销售的“瘦美人”产品包装上并没有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产品瓶身则印有:“产品功效:抑制食欲、增强饱腹感;适用人群:单纯性肥胖、虚胖人群、反复瘦身无效者”等字样,且王某一直将“瘦美人”产品作为日常保健食品对外宣传并销售。因此,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累计销售金额六万余元,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6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震震杜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