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6月8日,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主办,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管水务局、大渔街道办事处承办的“依法治渔、以法护滇——昆明市‘十年禁渔’”活动在大渔街道海晏社区开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大渔街道7个社区300余名居民参加活动。
禁用渔具更要禁止捕鱼
活动伊始,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展示收缴的禁用渔具,通过实物展示和细致讲解,提高大家的甄别、鉴别能力,同时,现场动员大家做到令行禁止,保护渔业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滇池边的“阳光司法”
盘龙区法院在海晏社区公开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调解结案,刑事部分当庭公开宣判。
王某等六人电捕鱼案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等六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某河段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捞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缴获电鱼工具和渔获物。经鉴定,捕捞地点为“十年禁渔”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是禁用渔(网)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六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倪某网捕鱼案
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倪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旁的滇池水域放置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倪某在收取渔获物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一个地笼网和渔获物。经认定该地笼网属于禁用渔(网)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陈某香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2月底以来,杨某波(另案已判决)等三人相互邀约,共同出资购买捕捞工具,并多次共同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将渔获物拉至杨某波家,由杨某波和被告人陈某香(其妻)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晴。被告人陈某晴明知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依然进行收购。2021年2月1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晴从杨某波、被告人陈某香处购买9825元的水产品。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晴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随着审判过程完整呈现及已触犯法律法规人员的“现身说法”,现场居民你一言我一语,纷纷表示对滇池“十年禁渔”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直观的理解,更加深刻认识到在“十年禁渔”工作中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愿为保护滇池、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放生鱼苗
宣判后,三案9名被告人来到海晏村码头投放鱼苗,通过购买有益于滇池的鱼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来弥补偷捕、偷捞对滇池水生态的伤害、损失。他们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所犯的错误,以后将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好好保护环境。
夏季的滇池景色宜人,湖畔、沙滩与拍照打卡的身影相互呼应。随着鱼苗的放生,刑事惩罚、生态修复、教育罪犯的目的在活动中得以实现。
为生态“护航”巡滇
鱼儿入滇后,参加活动人员走近滇池,实地查看滇池水体治理情况、滇池渔业资源情况,为滇池保护治理、“十年禁渔”持续长效“把脉问诊”。
法官寄语
“十年禁渔”不是一纸空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次不分种类、大小的无差别捕捞,会让滇池生物幼体的生长受到威胁、鱼类的繁殖能力遭受破坏,影响水体内大量微生物群体的生存环境,进而导致生物链结构被破坏、生态平衡无法保持、给水环境造成极大污染。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我们想做“乘凉者”,就要先做“种树者”,想做“捕鱼人”,更要做“养鱼人”。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让我们爱护环境、保护滇池,共护碧水蓝天,使“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的美景长存。
让我们每个人都变成保护环境的行动者,与绿色同行,与环保相约。
滇池是昆明的母亲湖,孕育了我们美丽的春城昆明,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滇池,是社会各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