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李某、于某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在经营美容店时与顾客被告人李某相识,因李某会“看事”,于某对其以“师傅”相称。2020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来做美容时,于某以“看事”为名将李某约至店内,二人编造张某身上有婴灵、工作中有小人、未来会得脑瘤等事实,以“摆阵”破除灾祸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25730元。次日,张某及其爱人邱某再次与于某来到李某家中“摆阵”,李某又编造出邱某未来会有牢狱之灾的事实进行诈骗。后邱某识破骗局离开并报警,李某、于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已将上述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返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矫正监管,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