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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打假!侵权方被判赔偿4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19 04:08:07作者:佚名来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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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宁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李宁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李宁公司商标权的权利状况、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李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判决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原文链接:http://shanxi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43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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