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的泰城春日渐浓,到处绿萌花妍,国内新冠疫情风险也逐渐减弱,面对盎然的春景,家住泰城的张先生却越来越忧心忡忡。
原来2014年6月29日,张先生将全部家当——多年的积蓄50万元,借给刘某经营周转,并签订一份《抵押借贷合同》,刘某为此抵押名下房产一套。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张先生和刘某共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日,在刘某的要求下,张先生向案外人李某账户转款50万元。后因刘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张先生被迫在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
起诉之后,在庭审质证阶段,法官发现张先生手持的借贷合同竟然是彩色复印件。说起来也难怪,张先生上了年纪,老眼昏花,一直把刘某提供给他的彩色复印件《抵押借贷合同》当成了原件。因合同为复印件,对方拒绝质证,加上张先生转款账户是案外人李某名下的,刘某立刻反脸不认账,使案情扑朔迷离,诉讼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只好宣布休庭,让张先生再补充证据。
张先生满脸愁苦的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进行咨询。群众有困难,公证有回应。岱宗公证处对该案非常重视,经研究认为:虽然合同系复印件,但张先生诉前曾多次向刘某主张债权,手机留有电话催款的录音、微信里有督促还款的聊天记录等,如果对微信通讯记录公证保全证据,就能够与《抵押借贷合同》复印件、《抵押登记证书》及催要借款的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同样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眼下的当务之急应当立即固定证据,防止因手机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证据灭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迅速为张先生办理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保全提取了张先生与李某微信上关于借款及还款的聊天记录,不仅证明了保全所得的聊天记录与原载体内容完全一致,还增加了证明微信账号为当事人张先生所有、聊天对象李某的相关微信资料等相关证据的提取操作。随后张先生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书》,李某面对公证书面红耳赤,无任何反驳证据,最终同意归还借款。张先生通过调解拿回了拖欠5年之久的巨额借款,他喜极而泣:多亏了公证书,才赢了这场官司。微信公证书对付老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铁证作用啊!
结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具有互动性、连贯性的特点。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有助于防止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确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微信证据公证是法院诉讼中直接采证的法定证据,有利于纠纷的正确处理,从而可以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