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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遗嘱不谨慎 应该留下“必继份”——公证人眼中的遗嘱自由

发布时间:2021-03-16 16:38:59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近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赵先生,想起家中白发苍苍的老母亲,联想到前段时间的遗嘱公证经历,情不自禁感慨“遗嘱还是经过公证好!既公正又安心。”

  赵先生是一名建筑工程监理师,名下有一个工程监理公司,在泰城还有三套房产。2019年下半年,赵先生身体状况开始出现问题,为避免以后个人财产出现纠纷,他留下一份遗嘱,将泰城三套房产给妻子王某继承。

  2020年春节临近时,赵先生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赵先生的妻子忧心忡忡,她突然提出一个问题,让赵先生觉得有必要再立一份遗嘱以避免纠纷。

  原来赵先生的妻子,向他提出了工程监理公司今后的债权、债务问题。赵先生在之前的遗嘱中只写明泰城三套房产由妻子王某继承,并未涉及工程监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事宜。

  妻子王某说:这不行啊!医生说你这病一时半晌好不了,即使出院也不能劳累,只适合在家休息,你公司债权、债务需要委托我出面办理。

  赵先生一想,妻子说的在理啊!于是又重新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泰城三套房产由妻子王某继承,公司债权、债务由妻子王某处理,清算回来的债权由妻子负责收取,公司财产权益由妻子继承。

  赵先生觉得这下妻子该满意了吧!妻子却说这还不行,还需要公证。不公证,人家不相信啊!你的债务人见不到你,谁会相信这份自书遗嘱啊?那我怎么向人家追要公司债权?

  于是赵先生在妻子及孩子的陪伴下,带着自己的自书遗嘱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在听完他的公证要求后,公证员认为他的公证应该分为两项来办理,一是委托妻子王某处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回来的债权由妻子负责收取;二是公证遗嘱。赵先生对公证员的建议表示认可。

  公证人员和赵先生来到专门的遗嘱公证室,在家人的回避下,进行遗嘱公证录像谈话。

  “姓名,出生时间,家庭住址……,请如实向公证员回答。”“好的,……。”

  “赵先生,请谈谈你的自书遗嘱内容。”“好的,……”

  “遗嘱是你亲自书写的吧?”“是的。”

  “遗嘱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吧?”“是的。”

  “妻子是王某吧?”“是的。”

  “孩子是?”“只有一个儿子,名字是……。现已成年。”

  “老父亲健在吧?”“早年已去世。”

  “老母亲健在吧?”“健在,今年80了。”

  “哦,她跟着谁生活啊?”“生活能够自理,自己一个人过。”

  “老母亲原来有工作吗?有收入吗?”“没有。”

  平淡无奇的对话,忽然出现了急转直下的变化。

  “你父母一共几个孩子啊?”“就我自己。”

  “就您自己?!那你怎么把所有财产都给妻子?”公证员感到疑惑不解,“她都这么大年纪了,要财产干啥?反正最后都得儿媳妇照顾她。”赵先生的回答理直气壮。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一项制度。老母亲就你一个儿子,你不给她留下遗产,万一婆媳不和,你让老太太将来怎么生活啊?”

  “公证的原则是真实、合法,遗嘱不能仅仅是个人的意愿,而且必须合法。赵先生你的遗嘱不给老人留下遗产,这样的遗嘱是违法的。违法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你立了又有什么用啊!”公证员的一番普法教育让赵先生感到了惴惴不安,“公证员同志,你说的对,我这个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修改吧!”

  相关法律链接——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是我国继承法理论上的“必继份”制度。

  遗嘱“必继份”限制了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保障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法律制度。正是本案公证员严格遵守了继承法的遗嘱“必继份”制度,所以才给赵先生率性而为的自书遗嘱亮了公证“红牌”,为老母亲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8/e9b3bf0a-744d-4000-8064-10dbd1d43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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