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造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制度高地,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民主法治、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烟台市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烟台市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制度、提升其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迈出的坚实一步。
《办法》坚持从烟台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出发,以完善考核管理体系为抓手,以提升人民监督员素质为落脚点,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劝诫惩戒相结合,既考察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和监督实绩,又考评人民监督员服从管理、接受指派的意愿和实际,更考核人民监督员遵纪守法、主动学习的日常表现,构建起考核内容更加细化、考核指标更加量化、考核体系更加优化的考核管理工作体系。 为解决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行业和职业、水平参次不齐影响其作用发挥的“短板”问题,《办法》自培训的原则和组织者,到培训的形式、次数和内容,乃至培训效果后评估以及制约机制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严格科学的规范。凡未经初任培训,不得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而且人民监督员参训情况应如实记入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并统一归档;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并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同时,《办法》还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其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培训机制有了制度上的“位置”和保证,增强了培训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办法》将任职资格、履行监督职责、参加培训学习、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等四个方面“硬性”为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内容,每个方面又细分为4至11个具体考核管理指标,尤其是将人民监督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有无不符合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是否无故不参加案件监督和集中培训学习等方面作为“刚性”指标予以考核。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培训台账,做到考核数据有迹可循、考核结果有据可查。同时,《办法》从表彰奖励与劝诫惩戒正反两方面入手,设计“奖惩”专章,严明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列明人民监督员辞任、免除情形和教育劝告行为以及表彰奖励情形,进一步增强了考核管理的实效性和激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