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司法局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台《青岛市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办法》具体规定了监督案件的抽选流程,市、区(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管理考核的职责,年度考核等次的量化标准等内容。《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规范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督促人民监督员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效进行了有益探索。
今年以来,青岛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高检、省司法厅的相关部署,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开展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全市新换届选任了100名人民监督员,任期为5年。为建设一支优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青岛市司法局坚持以走在前列的政治站位,切实将改革抓在手上,落在实处,研究制定了该《办法》,推动选任管理与使用考核紧密衔接。换届以来,全市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监督活动案件42件,82人次,出勤率100%,监督工作获得各级检察机关的认可和好评。
《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工作,共同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末互相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不断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各区(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做好人民监督员遵守法纪、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况等考核工作。通过司法行政系统和检察系统各级负责、广泛参与的形式,真实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状态,从源头上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效,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制度的协同性和系统性。
《办法》规定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对人民监督员请假出勤、办案表现、培训学习、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并将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创新性的规定了各个考核等次的评定量化标准和考核结果运用。特别是对于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和补录选任工作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的专业性、广泛性,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