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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审核把关

发布时间:2021-03-16 12:04:06作者:佚名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依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管理的相关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审理部门作为查办案件的最后“关口”“出口”和“窗口”,肩负着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工作职责,保障案件质量是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日前,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派出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成立课题组,对案件审理工作落实 “二十四字”方针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在证据收集上不够充分。部分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对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调取不全,没有全面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证、政治面貌、政治身份、职务身份、受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二是对审查调查对象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事实过程不完整、情节手段不清楚、行为后果不明确,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如,案件来源和审查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三是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的审查调查也不够充分。

  在程序手续上不够规范。部分审查调查部门案件查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案件移送审理后存在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现象。二是部分案件存在程序倒置问题。如,立案时间早于初核报告时间;错误事实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等。三是涉案款物处理不严谨不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暂扣、收缴、退赔的关系,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程序不规范。

  在文书制作上不够精细。文书是案件内容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支撑和门面,部分案件在文书制作时存在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是审查报告未按“纪法罪”顺序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未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如,未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二是文书落款不正确。如,有的派驻机构初核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落款为审查调查部门,而不是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名。三是普遍存在书证复印件提取不规范,不注明书证来源、提取时间,无提取人员签字或签字少于两人,不盖章等。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有偏差。部分审查调查人员片面认为案件移送审理后就与审查调查部门无关,案件质量是审理部门“一家之事”,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查漏补缺、“走程序”“补资料”,存在案件移送审理后“一移了之”的现象。有的审查调查人员认为案件质量问题有审理部门把关兜底,不须劳神费力,只需针对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照单抓药”,逐一整改即可,过分依赖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没有将高标准严要求转化为思想和行动上的自觉。

  审核把关不够严。部分案卷中存在取证、案卷归档、文书制作等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理应在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形式审核中得到切实解决,如果在案结成册后仍然存在,则反映出相关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把关不够严格,规范执行不够细致,该退的没有退,该补的没有补到位,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没有把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份笔录和每一件证据材料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具体办案人。

  业务能力不够强。案件质量的高低,与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密不可分。当前,派驻机构审查调查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培训,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难以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往往难以达到“二十四字”质量要求。而审理人员作为案件质量的“质检员”和案件把关的“全科医生”,显得尤为重要。调研发现,有的审理人员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加上党纪法规更新变化快,“书面审理”“经验审理”等现象时有发生。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除审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等因素外,还存在对审查调查人员业务指导不细致、不精准的问题。

  将质量意识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

  强化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1”和“0”的关系,失去案件质量这个“1”,其他工作都将归“0”。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都是办案的法定程序,分工虽然不同,但工作目标、证据标准一致。双方应站在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的角度,换位思考,多摆事实、摆证据、讲道理,多沟通、多交换意见、多比较看法,克服“你查我审”的思维定势,将质量意识贯彻执纪执法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形成合力,达成共识,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办案。

  制定案件质量参考标准。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打造标准化模板,规范软硬件标准,对信访举报办理、案件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业务工作的程序流程、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范,让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审查调查有章可循、有规可用。同时,要研究制定出台案件质量参考标准,从初核到处分执行全链条规范案件审查工作。

  发挥监督制约的关口作用。案件审理部门必须要发挥高标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关键作用,做好执纪执法双施双守、全面审核,严格落实证据标准,坚持先从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起,贯通使用纪法“两把尺子”,妥善把握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对拟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同时,以报批、备案案件审核为抓手,制定实行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和标准,强化案件审理日常质量评查。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业务培训。选取典型案例,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有关人员进行剖析讲解,总结经验教训,评析问题不足,提出对策建议,以案促改,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案件质量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正向激励机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选质量过硬的“优秀案件”进行办案方式的交流分析,筛查出“瑕疵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发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派出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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