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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发布全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05:38:41作者:佚名来源: 新疆法院网

  11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新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为两类:一是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二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能动执行的理念以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维护权益有力度,善意执行有温度。今年以来,自治区高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主动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在执行工作中,全区各级法院在依法充分保障胜诉方权益的同时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鼓励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避免因暂时的困难使被执行人雪上加霜、陷入困境甚至彻底丧失偿债能力。

全区各级法院通过综合采取丰富、灵活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运营必须的不动产、设备、资金等,采取“活封”方式保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组织和鼓励当事人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减免债务数额等方式清偿债务、帮助企业迅速复工复产;依法置换保全财产,慎用失信惩戒措施。以上举措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为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提供了司法保障,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互统一。

  

  

  

  新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丁某借款合同执行纠纷案——变通执行措施,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元某申请执行丁某一案,伊宁市人民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名下只有一间正在营业的小超市可供执行,且离异后还有一个十二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因这间超市是被执行人唯一收入来源,直接进行评估、拍卖虽然可以及时满足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但是会导致被执行人今后生活困难,也不利于被执行人孩子的成长。执行法官了解基本情况后,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讲明被执行人目前面临的现实困难,如果机械执行可能会对本来就不完整的家庭雪上加霜,经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超市及其商品进行处置。双方达成每月按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丁某得以继续经营超市,维持了基本的生活需求。
典型意义
伊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着“谦抑 审慎 善意 衡平”的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变通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的处境有了转机,避免了因案致贫,既体现了人民法院追求维护法律权威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温度。

  案例二

  被执行人富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司法能动暖人心 善意执行解困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韩某、李某、左某等3人与被执行人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某请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冻结的工资卡先予以解除以支付其母亲的手术费用。随后执行法官立即与韩某、李某、左某3名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了被执行人富某的请求和母亲身患重病急需手术费用的困难,希望3名申请人能够予以理解。最终3名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富某的账户暂时解封,执行法官立即与该院财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微信将被申请人富某的情况说明、解冻手续传送给财务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将8000元汇入被执行人富某提供的账户中,帮助被执行人解决了救治重病母亲的燃眉之急。收到这笔救急的8000元后,富某再次拨通执行法官电话,真诚感谢道:“谢谢你们的帮助,也请你们替我转达对申请人的谢意。走到今天我很惭愧,因为前期没有按时偿还亲朋好友的借款,现在遇到困难,身边亲朋好友都不愿意再相信我,我今后一定好好努力工作争取早日把借款还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面对国家强制力与亲人重病急需救治费用的两难,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沟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工资卡的冻结,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体现了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温情执行的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通过善意文明执行让被执行人意识到主动提高偿债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案——保障程序特事特办 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江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由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彩超机、血常规机、生化仪等医疗器械,货款总价为521565元。截至2018年11月,乌鲁木齐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欠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6565元。
2020年1月2日,该科技有限公司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020年1月1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的存款236565元。后疫情来袭,因疫情防控整个城市处于暂停状态,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其账户近期拨入一笔诊治专项资金,急需解除冻结用于疫情防控。鉴于疫情期间出门不便等因素,执行法官即刻添加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理人的微信,传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天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下午与银行取得联系,并将该解除保全案件立案执行。次日早上,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解除了对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账户的冻结,并通知其可以提取资金用于疫情防控诊治工作。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防疫抗疫工作刻不容缓。被申请人作为防疫部门,防疫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该辖区疫情防控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天山区人民法院在特殊时期,按照防疫工作的相关要求,克服疫情期间诸多不便,利用微信、电话线上等方式特事特办,在保障法院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及时解除防疫资金账户,保障了疫情防控的需要,既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担当。

  案例四

新疆某钙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采取“活封”方式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新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钙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是生产轻钙及石灰的私营企业,因无力经营已将企业转包另一家钙业公司,这家钙业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虽受到疫情影响,但很快复工复产,为兼顾多方利益,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采取“活封”方式,准许租赁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所得收入的承包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于五年内全部给付完成。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疫情期间要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本案被执行人无力经营并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经执行法官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继续生产经营保留了必须的设备场地,缓解了疫情带来的压力和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被执行人提高偿债能力。

  案例五

新疆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案——善意执行促成和解 司法能动助力脱贫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案,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加工驼奶为驼奶粉的企业,企业员工以达坂城本地农民为主,收购的驼奶主要来源于达坂城地区牧民自行养殖的骆驼,如果企业被查封,将直接影响到农牧民驼奶的销售,而驼奶的销售又是农牧民脱贫的重要手段。经该院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先期履行案款178619元。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养殖驼奶的农牧民积极参加抗疫募捐,因给武汉地区捐赠的驼奶无法保存,为将驼奶及时转化成奶粉,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于2月初复工复产,从养殖户手中收购驼奶,既保证广大养殖户的利益,又为精准扶贫贡献力量。复工复产后,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提高,已积极主动向债权人列出具体还款计划。
典型意义
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新理念,未采取“死”查封厂房、设备,进行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而是采取“活”查封,让企业继续发挥生产功能,一方面化解牧民的难题,助力精准扶贫,一方面坚持“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力促被执行人生存,力促双方和解,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没有因过度执行使被执行人陷入困境,为助力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

伊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疫情无情人有情,执行和解化纷争
基本案情
胡某申请执行伊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因疫情影响,被执行人未按时偿还申请人胡某案款182587元;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在疫情期间因发放员工工资以及公司营运,资金周转不开。为了减缓被执行人压力、帮助其恢复正常生产创造便利,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与申请人胡某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案款分两次给付, 2020年1月20日前还款50000元,2020年5月20日前还款85000元,剩余案款47587元申请执行人胡某自愿放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疫情期间要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缓解被执行人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因疫情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经执行法官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缓解了疫情带来的压力和困难。

  案例七

被执行人翟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现场竞价巧处置 保障债权快实现
基本案情
温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温泉县某信用联社与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翟某在博乐市达勒特镇依肯浩西村圈养了20头生产母驴、1头种公驴及19头小驴,其还在异地圈养有19头毛驴,30头黑猪。由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动产,存在查封期间死亡、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发生,执行法官通过单兵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该情况,责令被执行人翟某通过自行议价的方式售卖毛驴。双方当事人于博乐市达勒特镇依肯浩西村,以现场出价、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售卖共计30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我区部分地区处于农牧区,执行工作受季节及农牧民生产生活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本案被执行人无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可供执行的动产为牲畜等财产,对于特殊财产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财产减损,温泉县人民法院巧妙把握处置财产的方式方法,对此类不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物品,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处置,在有效避免特殊情况发生的同时,及时满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案——依法置换保全财产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罗某与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罗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39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后被申请人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账户资金用于复工复产、急需发放人工工资和支付材料费等工程价款为由,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因申请人罗某反映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听证。经调查,查明被冻结880万余元的银行账户是克拉玛依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项目的专用监管账户,此账户资金确实是用于支付工程开发的必要费用,并且该账户资金的收支都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等证据,也排除其恶意转移资产的可能,若该账户资金不能使用会对工程开发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被申请人提出以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3套商铺为担保,替换其880余万元经营资金的冻结。最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保全标的,该账户得以继续使用。
典型意义
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可能败诉的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当前经济下行、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民法院充分考量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市场主体顺利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案被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经审核属于便于后期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已有切实保障;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名下的房款监管专用账户确属专用账户,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保障申请人诉讼权益的前提下,帮助被申请人渡过难关,不打“死结”,促成“双赢”的局面,为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恢复市场经济活力贡献了力量。

  案例九

尼勒克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发挥司法能动性 保障实现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初,吴某等25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进入执行阶段,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而被执行人系建筑安装公司,可能有其他业务往来,执行局主动出击,查找财产线索,奔赴工程所在地,找到总承包方,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负责人承认与被执行人结算70多万,本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当场扣留70多万到期债权。两个月后,剩余工程项目也顺利结算,最后共执行到140多万元,满足了上述25个案件的所有标的额。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面对此类申请执行人数众多的系列案件,在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执行部门发挥司法能动性,把强制力聚焦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上,快速处理,不仅及时有效的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还树立了司法权威,有力避免了矛盾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十

伊犁某农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解除失信名单 助力快速复工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伊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欠付龚某、吴某劳务费共计199095元,龚某、吴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法相关法律文书,对该公司财产进行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疫情期间,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未果。随着疫情形势缓解,企业复工迫在眉睫,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讲明疫情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影响很大,是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原因。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正值春耕备耕时节,该公司不仅需要向银行贷款盘活公司资金链,复工复产也需大量资金周转,如果继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为帮助企业尽快复产脱困,执行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被执行人伊犁某农业发展公司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0元,并承诺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20年4月底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屏蔽了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典型意义
今年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因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身陷困局,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以执行惩戒为目的,一方面为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保驾护航,一方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双方当事人沟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特殊时期平衡好强制执行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时解除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帮助被执行人快速回归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偿债能力,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6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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