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瓜州县法院依法对陈某龙、李某军、蓝某珍等人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8名被告人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5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龙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利用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后伙同被告人蓝某珍搭建色情网站,在网站主页挂载淫秽漫画和小说,对网站进行推广宣传,吸引上网用户充值购买书币或办理会员浏览网站内淫秽内容,又从被告人李某军处购买储存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成人游戏APP安装包、招嫖违法信息等出售,通过朱某、戴某锋经营的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结算,获利38万余元。同时,陈某龙分别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翔、陈某超搭建子代理网站,设置相同链接的淫秽漫画与小说,并指导三人进行网络推广,从中牟利。此外,蓝某珍还通过其搭建的两个网站挂载淫秽漫画和小说进行传播。经鉴定,涉案网站挂载的漫画和小说均为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龙、蓝某珍、朱某等六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某军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戴某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全案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