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琳明
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裁判案件。每个案件的裁判过程都是心证过程。从初任法官到集大成者,从业的不同阶段对裁判过程的认识会不同,心证的过程也不同。这个过程是发展的过程,伴随着个人成长会出现不同的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境界。
一、亦步亦趋
这个阶段的裁判心态,是初任法官的心态。恨不得案子的每一个步骤都按师傅的节奏来。但是,哪有相同的案子?
每个法官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事实认定,这个过程非常艰难。尤其是初任法官 ,思维方式还是闭合思维,而事实认定需要开放思维。思维方式需要从闭合状态迅速切换为开放状态。所谓闭合状态,就是做案例题的思维方式。题目中的每一句话都是或明或暗的条件。如有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题目所给条件不同,则完全构成不同的犯罪。题目说这是一条“人迹罕至,不可能有人”的道路,那么抛物者的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说这是一条“人来人往的道路”,而“抛物者对砸不砸到人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可能就是“放任的故意”。如果对这句话稍稍修改,变为:“人来人往的道路,但抛物者以自己射击运动员的身手,认为自己绝对不会砸到人”可能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总之,每个从考场厮杀回来的人,他的思维方式都是闭合思维。每个题目所给出的条件都有用——有用之用或起到迷惑作用的无用之用。而开放性思维,是你根本不明白哪些问题需要查明,哪些问题关乎案件裁判,证据够不够裁判等等都是未知。也即在查明阶段,查明到那个程度才合适?查的过多,相关联的事件可以无限的查下去!查的过少,发现重要事实未查明。都明白要“事实清楚”,刑事案子还要“证据确凿”,民事案件需要“优势证据”,初任法官最大的困难就是要用上述几个词汇做一把尺子,用这个尺子裁量每一个案件。用词汇做的尺子,说起来明确,用起来却不会用。此时,只能把师傅的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都收集起来,按着师傅的询问思路进行询问,但却不甚明白每个问题的意义。总之,亦步亦趋,至少先学个形似,也就算是慢慢入了门了。
二、无一字无来处
无一字无来处,这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第二重境界。黄庭坚写诗最有名的主张“脱胎换骨”和“点铁成金”,目的是以故为新,后人称之“无一字无来处”。这一阶段的裁判思路较上一个阶段有明显提升,会刻意搜寻每一句话的出处,每一句论理该怎么说,最好有成型的裁判文书可以借鉴。仔细去翻大多数的民商事判决,论理部分的开始都是一个模式。离婚案件永远以“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开始,合同纠纷总会先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力”,而侵权责任纠纷则会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论述起点…
这一阶段与亦步亦趋阶段又明显不同。如果说亦步亦趋阶段是初任法官对师傅的刻意模仿,那么无一字无来处这一阶段就是从似到神似的飞越,是质变的过程。虽然,文书论理开头还是一样抄袭师傅的文书,争取做到整个文书的谋篇布局出乎师傅的文书,但又不甘于完全按照师傅的文书来写,既有坚持,又有创新,争取做到形神兼备,但又不拘泥与原文。这一阶段需要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充分领会庭审及裁判所要关注的所有重点,还有亦步亦趋的影子,一招一式还有深刻的门户痕迹。观此阶段的庭审和文书,往往可以直接看出法官的师承脉络。
三、大道至简
经历上述两个阶段之后,通过学习、思考、精进,则应该可以进入大道至简阶段,这一阶段是专家级匠人的感觉。让我们回顾自己建构的整个法学大厦,请闭起眼睛慢慢对整个法学专业进行分类:民法、刑法、行政法、理论法…再抽出民法,继续回想整个民法脉络体系:总论、物权、债权、家事法、侵权法。再就每一部门法想想他的体系,以此类推,你在心中应该会还原出一整个庞大的脉络图。尤其是自己常用的法律法规,这个脉络图的体系更全面,各种细节规定更多。就像一张网,从总论到原则、再到规则、再到司法解释,脉络清晰,纵横交错而不乱。
整体脉络图建立之后,每用到一个点,就找到这个点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以规则为基准,往上溯源其对应的原则、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等等;往下则追寻该点规定更为详细的特殊规定。做到针对任何一个法律规定都能准确判断其在脉络图中的位次,用法律原则和精神能解释该规则;同时,对于超出一般原则的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比如交通肇事罪,按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无共同故意,无法形成共同犯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交通肇事罪存在共同犯罪。这个规定用原则是推论不出来的,需要做到心中有数。
这个阶段,本质是对整个法学知识体系化的过程,形成知识网络,在知识网络中理解一个个知识点。对于每一个法律条文,放在体系中进行认识理解,形成整体观念,做到信手拈来、融会贯通。这个阶段是司法技术层面的集大成者,司法技术层面的纯熟者,可以称为专家级工匠,但距离大师还有一些距离。
四、人剑合一
这个阶段是上个阶段的再升级。这个阶段在司法技术纯熟的基础上对司法理念进行升级。此时的理念,不再仅仅是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裁判具体案件,而且期待运用个案裁判树立规则,从而参与社会治理。如果说准确运用法律裁判个案偏重司法技术层面,那么社会价值引导则更多依赖法官个人价值观。法官通过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确理解,以此作为自己价值评判的标准,并将这一套规则运用到个案裁判之中,使每个案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展示,用生动案例使人民群众理解个体行为底线,对自己行为作出准确指引、评价、预测,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发展。所以,这个阶段是法官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运用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做到人剑合一。比如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则》,非常注重诚实信用。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规范的的基础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即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个案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以人铸剑
超越人剑合一之后的境界即为以人铸剑。这个阶段与人剑合一最大区别是:人剑合一,人还在、剑还在。人剑合一中,除了追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还注重自身发展。虽言人剑合一,其实更应该称为人剑并重,人剑合一是为了更好的用剑,也为了更好的自己。而以人铸剑则不同,这个境界只关注剑。如果需要,将以己身铸剑,随时准备投身于自己所钟爱的司法事业之中。无己、无功、无名,亦都无所谓,其只追求法律价值的实现,随时准备将自身的一切奉献给法律和自己所钟爱人民。
六、结语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实践性很强。在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法律与实践结合度更高,更深入。法律与实践结合,并与人们生活结合,除了客观的因素外,人是最主要的因素。这里的“人”,若赋予法律的概念就是诉讼参与人。从大的概念上讲,法官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而且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认为,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既是裁判者,又是答题者,问题就是案件,答卷就是裁判文书。而裁判是一个运用规则求证的证明过程,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是最重要的环节,换言之,就是证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同的过程,其有着严格的、固有的模式。但我们仔细的观察,会发现一种现象,在同一模式下,因为人的不同,(这里的“人”大多数是指向法官个人)裁判的风格、特点和给人感受也大不相同。我们说裁判不仅仅是法律的证明,也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结合自由心证,正确适用法律的历程。由于知识结构、人生经历、价值取向的不同,因此法官的裁判风格、特点亦不同,从而形成了鲜明特质。而风格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背后就是法官通过多年的实践,日积月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运用一种习惯,我们称之为“经验”。因为“经验”的主观因素占主导,所以,各人各异,没有什么定式,内容也不一样。经验的取得要么是自身的体会,要么是传承,而法院一直在强调传帮带的工作,可见传承是经验得以延续和发扬的重要路径。而个人要将经验延续、发扬乃至丰富是需要时间的磨砺,需要积累,须有一个由少到多,由浅至深,由表及里的过程。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假如将不同的法律工作当作不同的流派的话,那修炼“拳法”的过程,就是进入不同的境界,获得不同体会的过程。从亦步亦趋到大道至简直至人剑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