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周某燕因高空抛物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燕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小区十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周某燕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小南街南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天,被告人周某燕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后经公安机关批准,被告人周某燕自行返回家中。当天2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燕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周某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燕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许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燕从其位于十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周某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燕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专家点评
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毅
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的这一起高空抛物案中,周某某于其居住的闹市区向楼下抛掷菜刀,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出了高空抛物责任人,为第一时间查清侵权人提供了助力,青羊区法院、检察院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既正确适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该案件作为成都市办理的高空抛物入刑后的首案,为杜绝今后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此外,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254条就高空抛物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具体有以下四点:
1.《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1句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为追究违反义务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确定了前提。
2.《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在不少情况下,经过有关机关努力调查,依然无法查清责任人,此时受害人无辜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救济。故此,《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3、4句明确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然而,其在补偿后如果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魏东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刑事判决,这一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燕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具有法律依据,其量刑也是妥当的,值得肯定。
高空抛物可以说是当前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中常见多发的不文明现象,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引发了严重危害后果甚至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法惩治和防范高空抛物现象成为大家的共同心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出台了《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条专门增设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代表说
省人大代表、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颖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小到烟头卫生纸,大到菜刀灭火器……无辜路人因高空抛物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屡屡发生,然而这种人为的“飞来横祸”本可以避免。让高空抛物者受到法律的严惩,用法治守护头上的安全,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高空抛物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扔出去的每一个东西,都在背后用法律写上了此人将为这一行为付出严重的代价。作为律师,我想呼吁,请大家在法律的范围内审慎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拒绝高空抛物,因为一次抛物,这把悬在颅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会落在无辜的路人、无辜的邻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及自己的身上。而那时的眼泪,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