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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25年、20年……这些涉黑恶案件判了!

发布时间:2021-03-16 03:43:13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

  果断出击!

  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

  侵害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四川法院公开宣判了多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成都中院

  一审公开宣判16人涉黑案

  7月30日,成都中院依法公开宣判张高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法院一审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春兰等15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十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各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该案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房产、车位、汽车、电脑、现金、存款及孳息等,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枪支、弹药、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详情请看:称霸一方,敛财上亿!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

  张高等16名被告人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等罪,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德阳中院

  公开宣判24人涉黑案

  7月29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贵、谭侠等24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李贵、谭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长达十余年,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排挤、打压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李贵、谭侠为首的涉案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组织、领导者李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领导者谭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旌阳区法院

  公开审理一起11人涉恶集团案件

  7月28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卿柯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招摇撞骗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庭审时间累计18余小时,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9年期间,为实施共同犯罪,以卿柯为首的刘丹、秦鑫等11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在内部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体系和分工,从事违法罪犯活动,形成了以卿柯为首要分子,刘丹、秦鑫、石小飞、王文超为重要成员,李涛、陈定龙、肖忠勇、毛波、达江波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卿柯多次组织上述被告人在德阳地区采取持凶器威胁、辱骂、恐吓、滋扰等手段,对德阳地区特定的吸、贩毒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所得主要用于供养集团内部成员吸食毒品及其他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卿柯纠集被告人刘丹、秦鑫、石小飞、王文超、肖忠勇、毛波、达江波、陈定龙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卿柯、刘丹、秦鑫、石小飞、李涛、杜奕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卿柯、刘丹、秦鑫、李涛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卿柯、石小飞、王文超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旌阳区法院一审宣判

  判决被告人卿柯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丹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被告人秦鑫、石小飞、王文超等9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内江市中区法院

  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7月27日下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马李峰等十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马李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以来,马李峰以提供毒品、吸毒场所和日常饮食等方式,相继纠集游严波、庞川疆、吉润华、吕良、刘大远、李双锋、陈强、唐辉、邓皓天、刘廷伟、张义坤、刘志强等社会闲散人员、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在内江市城区,多次采用看管、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毁坏他人财物;非法持枪、非法持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马李峰等人的多次犯罪行为,滋扰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妨害了国家对枪支、毒品的管理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了一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且上述被告人形成了以马李峰为首要分子,游严波、庞川疆为重要成员,组织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合议庭对该案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合江县法院

  一审宣判1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7月29日上午,合江县人民法院对马强、赵度华等1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强、赵度华、王由强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依托赌场的开设、经营和管理,形成了以马强、赵度华、王由强为首要分子,樊旭、洪定钟、钟泞声、刘兴海为重要成员,陈光贵、黄从国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数众多,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合江县九支镇境内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马强、赵度华、王由强、樊旭、洪定钟、钟泞声、刘兴海、陈光贵、黄从国、王小平、李正有、程贤利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强、赵度华、王由强为追讨非法债务,指使他人实施软暴力拦截、恐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强、赵度华、王由强授意被告人樊旭、刘兴海、陈光贵、黄从国与被告人邱帮国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导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据此,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马强、赵度华、王由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三个月、十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十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宣判

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7月29日,东坡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春元、李东枰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九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详情请看:最高获刑25年!李春元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定

  李春元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腐蚀、殴打、拉拢基层村组干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仁寿县法院

  王福华、熊成全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7月29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福华、熊成全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熊成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行贿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福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行贿、非法采矿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详情请看:第43期【扫黑除恶】王福华、熊成全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25年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熊成全、王福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熊成全、王福华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郭波、陈洪,周永丹、苏嘉杰、杨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郭波、陈洪系骨干成员,被告人吴廷兵、张林云、吴飞、华丹、王鹏浩、郭铁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累犯、前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不同的量刑情节,仁寿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58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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