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人情案”,不是当事人找我帮忙通融,而是原本的涉事双方碍于人情,把矛盾转嫁给外来投资的“生人”身上。这么一个“欺生”的“人情案”,我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请听我细细说来。
2017年3月,外地来汉经商的赵某租赁了本县Y镇H村八户共同所有的300亩鱼池养鱼,在征得八户村民同意后赵某又把鱼池转租给了同样是外地来汉创业的双某。赵某和双某约定租期为六年,前三年(2017、2018、2019)每亩租金7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给付;后三年(2020、2021、2022)每亩租金800元,在每年年初给付。头三年相安无事,眼看着2020年都过去一小半了,双某缺迟迟不肯交付租金,赵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诸于法院,并申请对双某正在养殖的水产品进行诉前保全。
我接手案子后,觉得如果只是要判,这案子很简单:双某无故违约,判他缴纳租金和违约金,赵某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贸然对双某正在养殖中的珍珠和鱼等水产品进行诉前保全,将会给诉辩双方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我希望能找出矛盾背后的原因,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我反复的询问下,赵某坚持双某就是无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然而我在他的眼神里却捕捉到一闪而过的害怕,这是怎么回事?他既然能气鼓鼓的来起诉双某,他肯定不会害怕双某,他害怕的是谁?此案是否另有隐情?
抱着这样的疑问,我和庭长来到了H村,找到了该村的干部咨询情况。村干部立刻指责赵某是“贼喊抓贼”,说2018年该村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改革后,涉案鱼池的承包人已经增加为三十四户村民,新增加的二十六户村民一直没有收到赵某以任何形式交付的租金,就天天去鱼池找麻烦,结果影响的却是双某的生意。“是我叫双某不要交租金给赵某的,他(赵某)欠村里的钱一天不给,双某就一天不给他租金。”村干部说。
那么,村干部的建议就目前来看,显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反而让矛盾升了级。我建议赵某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尽快安排开庭。
庭审中,双某辩称是因现在涉案的300余亩鱼池的承包经营权人已不再是原先与赵某签订合同的八户村民,而是增加到了三十四户,赵某属于无权处分了该300余亩鱼池,赵某与双某签订的鱼池转包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双某就不存在拖欠租金一说了,也就不存在违约需要给付违约金了;另外新增加的承包人经常找双某索要租金,堵塞交通,不让双某的货车通行,严重影响了双某的生产经营,村干部也建议不能支付租金给赵某,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合同。
庭审中,针对双某的辩称意见,赵某提交了其与原八户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申请了鱼池的原承包人和新增加承包人的代表作为证人出庭,三位证人均表示只要租金给付到位,还是同意赵某将鱼池转包给双某经营珍珠和鲜鱼,只是双方在给付租金问题上发生争执,也不是真的要阻碍双某生产经营。
这么看来,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三十四户承包经营权人:原八户承包人已经从赵某手里拿到的租金,应当从2018年重新分配生效日起,分给新增加的二十六户承包人。而新增加的二十六户因为和原八户承包人都是沾亲带故的乡里乡亲,不好意思说钱的事,便找上了外地人双某的麻烦,才有了后来的双某向村干部求助、村干部建议双某不给赵某租金这一系列的糊涂账。我耐心的向承包户主释法明理,告诉租金权利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找到之前对应的原承包经营权户主,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而不是找此次承租人双某索要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双某已经把租金给付了赵某,赵某将租金给付了之前的原八户承包经营权主。最终,原来的八户原承包经营权主表示会返还多占的租金,而赵某和双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双某向赵某赔偿了三万元的违约金。一场碍于“人情”关系导致的“欺生”连环糊涂案,真正得到了平息。
中国乡土社会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比如“唯老”、“唯男”、“杀生”等一系列违反现代法律的现象。我们基层法官的责任就是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司法为民、案结事了,逐步引导人们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意识。这条路虽不乏艰辛劳苦,但我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