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易失,真爱难忘。那件事已经是是年有余,可是在我心中却成了永生的记忆。
2017年3月3日,我被调到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班的的第二天,一件执行案揪痛了我的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38万元。死者卢春花年龄51岁,虽然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但父、母体弱多病还需要赡养。但肇事方向才槐身患肺癌,无钱医治,家庭十分困难,所驾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确,方向才对这38万的赔偿款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
怎么办?作为一名法院的执行员责任如山,我镇定下来后,望着申请执行人可怜巴巴的一家,动情于怀地说:“请相信我,我会办好这件案件的!……”,
不久,在我的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死者的丈夫吴言强等要求法院判决的38万元的分文不少。向才槐扑通一声跪在地下说:“俺没有钱。俺罪不可赦,俺愿意把牢底坐穿!……”第一次调解就这样不欢而散。第二天,卢春花的亲友10多人齐集县法院门口,扬言不执行到位就要在安乡大桥上喊冤堵桥,要到向才槐家拆屋挖地三尺,还要上省城到北京去上访。我心急如焚,苦口婆心的和死者的亲属进行沟通。我发现死者的女儿身怀有孕,一方面劝她不要过于悲伤和激动,一方面给他讲解她母亲自己也有过错,另外被执行人家庭实在是贫困。我劝导他们在38万元基础上看能不能让让步,让对方看到希望,才会主动去筹借资金。通过我耐心细致的劝导,他们打消了其他的念头,愿意接受第二次调解。
在调解之前,我几次约向才槐,反复说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赔偿是民事责任,坐牢后仍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后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才有取得对方的谅解,可能减轻赔偿金额。向才槐恍然大悟,表示接受我的建议,并主动找亲友借钱,尽最大能力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争取案结事了。
不出一周,又进行第二次调解。
我邀请了当事人双方的村委会主任,双方各派三个代表参加。根据双方发表的意见,在法院年终解决4万元左右司法救助金基础上,我提出了25万元的调解建议。在双方基层组织领导的劝导下,各方权衡利弊,最后达成如下协议:由向才槐赔偿卢春花一方各项损失25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付10万元,第二个月内付5万元,剩下10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双方当即签字,本案终于调解结案。
就这样,卢春花亲属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如今,好多领导、昔日的同事及朋友与我一碰面,总是和我聊起现在我所做的这些“亲民”话题。他们都为我所做的“善事”感到高兴,同时羡慕我生活在“当事人的圈子里”,甘当“和事佬”: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在老百姓危难之处竭尽全力地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在调解中时时、事事、处处树立自己在当事人心中崇高的形象。面对此景,我虽然倍感欣慰和满足,但是我心中越来越觉得我肩上的责任重大。
(作者系安乡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