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检察官沿用普通公务员任用模式,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以工作年限和干部行政级别为主进行人事调配和选拔晋升。由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十分突出,需具备更严格于其他公务员的素养,因此应该形成一套充分考虑和体现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具体选任制度,以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以利于将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
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分关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其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更是直接提出建立健全法官与检察官遴选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已有六个省市分别是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先行试点司法改革,并形成《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等文件,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潮流,顺应司法规律,建立省级法官与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大势所趋,是推进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所需。建立法官与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应包括设立遴选委员会的管理机构、独立的财政保障、科学制定工作机制、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应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的管理机构。由专业化的常设机构和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遴选的大部分基础工作,显然更有助于提供有益的、连贯的、更为完整的信息资料,由此可以提高候选者的素质把关以及加强对晋升人员进行评价的过程。根据中国现实情况,按照《纲要》,法院检察院将在省一级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广泛吸收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再由用人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向人大提请任免,人大再依照法律程序任免。这样的人事程序安排,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法官和检察官由地方管理和控制的问题,也不违反宪法关于各级法检系统的法官和检察官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的原则,又确保了法官遴选的质量。
二、需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做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审判权和检察权。将法检系统的经费脱离行政管辖区域的管理有助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助于保障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长效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举措的提出,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依托此项对财务进行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法院检察院在省一级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开展工作有了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的长效运行。
三、应科学制定法官与检察官遴选工作机制。一是认真做好法官和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和重新定位。按照审判或检察工作需求、内容、工作量大小、工作能力要求等指标定编、定岗、定责、定比例,因事设职,实行不同的准入制度、考核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办法。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将法官、检察官直接作为第四类别公务员,单独按照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将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职级职务脱钩,制定工资、福利、考核、晋升、激励、惩戒、退出等办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相挂钩,以法官等级定待遇。二是扩大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建立逐级遴选制度,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严格规定学历、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经验、法律执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从优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通过遴选和选任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四、应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遴选人员的管理。依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必要的监督,真正落实法官检察官负责制。司法体制改革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大大提升,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权力做到有效监督,应加强外部、内部的办案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主要是大力对外推行司法信息公开,采取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全面推行办案工作录音录像等,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此接受律师、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内部监督应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监督作用。首先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真正落实对法官检察官人员的分类管理,才能实行法官检察官案件责任制,对所办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对照制定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激励、惩戒、退出等办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官检察官待遇、荣誉与职责相联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法官检察官监督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作为法官检察官遴选新机制致力于挑选法律界精英出任法官检察官,对法官检察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管理,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14562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