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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胡道才  

发布时间:2021-03-16 01:00:01作者:佚名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实现这一伟大目标,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驰而不息地付出努力。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人民群众期待食品更安全、生态更美好、服务更均等、社会更和谐;期待个人和企业财产权利更加平等地受到保护;期待个人的安全、尊严、隐私、名誉等人身权利更加有效得到保障;期待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公平、司法程序更加公正、诉讼过程更加便捷高效、诉讼权利更加受到尊重。要满足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需求导向,立足自身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

  

      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增强群众安全感。要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涉枪涉暴、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坚决打掉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要把扫黑除恶当作当前最大的任务,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十个新突破”的部署和要求,加强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衔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推动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打得有力、打得精准,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要服务高质量发展,让群众在高质量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等工作,全力保障国有“僵尸企业”及时、稳妥处置,为国企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切实保障知识产权人应得利益,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支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让他们感觉到安全、安定、安心;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相关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服务保障绿色发展。

  

      要特别关注涉民生案件的审判,维护好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一是审理好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体性案件。正确处理好民生保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审理好涉及非法金融、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及时发现、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制裁违法的同时,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三是审理好涉及弱势群众的案件,比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医疗赔偿等生命健康权、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特别保护。四是审理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发挥好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五是审理好涉及官与民矛盾的案件。不仅包括通常所讲的行政案件,还包括一方当事人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知识、诉讼技巧甚至社会资源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容易给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觉,需要我们更加平等地对待双方,更加注重程序公正,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

  

      二、正确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从古到今,民意一直就是我国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因为司法裁判不仅仅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必须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在某种意义上讲,民意就是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如果法官的裁判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裁判结果与民众的认知、理解相脱节甚至冲突,必然会为广大民众所唾弃。

  

      当然,对待民意,我们也要有所区分。法律是以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基础的,民意对法律的影响主要应该体现在立法阶段,民意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讨论来体现、表达。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最大地服从和满足民意。司法实践中,有的民意和民愤,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罪大恶极;有的则是因为个别媒体、网络“大V”等误导,煽动起来的;有的是被害人的亲属或者相关人为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而形成的。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什么是合法、合理、真实、可行的,什么是非法、不合理、虚假、不可行的,需要客观辩证全面地分析和把握,更需要注意那些“沉默的”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真实的民意。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的民愤表达,也不能迎合那些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的所谓“民意”。我们只有严格执行法律,严格公正司法,才可以减少一些利益攸关的少数群众对具体案件说三道四。

  

      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必然路径

  

      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责任制改革既是一项赋权性改革,更是一项明责性改革,根本目的是提升公正司法水平。通过员额制改革,把审判权赋予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来行使,实现“让审理者裁判”,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时,司法权力是需要监督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要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再搞以前的院庭长层层审批,靠人盯人、人盯案的老方法,既违反改革的初衷,也是行不通的。必须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以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紧紧抓住员额管理、新型审判团队组建、内设机构改革、审判监管等关键问题,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改革要求的科学、严密、无漏洞的新型审判权监督管理机制,实现重要节点监控的自动化、权力行使过程的透明化,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要持续深化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直接看到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选择性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法院和法官还有相当的选择权、决定权。二是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载体轻内容、重广度轻深度的现象,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裁判形成过程等核心内容公开不够。对此,要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把法院立案、开庭审理、执行过程等各个环节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将审判工作置于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让群众来评价、评判,对我们法官的庭审、裁判文书、司法作风等“找问题”“挑毛病”“提意见”,从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的转变。要合理确定参审案件范围,优化陪审员与法官职权分工,强化法官指引,有效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

  

      要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便捷高效。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给法院工作带来无限发展空间和广阔前景,无论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审判质效,还是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完全可以通过智能化手段来实现。比如,在服务法官办案方面,我们正快速推进的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和深度应用系统,不但法官能够网上阅卷、调卷,还能够通过自动抓取相关信息,一键生成所有过程性文书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模板,可以使法官和书记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在服务审判管理方面,通过随机分案、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等系统,实现对审判权的事前监督;通过办案流程管理系统,改善院庭长管理方式,加强办案进度督促和节点管理;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裁判偏离度预警、质量评估等系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类案同判。在服务群众诉讼方面,通过网上立案、网上缴费、掌上诉讼等智能便民服务平台,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立案、缴费、咨询。下一步还要建设“网上便民法院”,实现网上诉讼服务的全覆盖,打造司法便民利民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信息化带来的方便与快捷。

  

      四、建设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人民群众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形成对法院的认识,产生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的。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能力水平、廉洁形象,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

  

      实事求是讲,近年来法官的形象有明显好转,但受到的批评也不少,这既有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违法乱纪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其一,法官的工作性质特殊,承担着定分止争、判断是非、制裁违法犯罪等职能,多数诉讼必须有输赢一方,有的败诉方或者为了个人面子,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会向他人传递法官的一些“负面”东西。其二,法官的工作方式特殊,需要坐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辩论、甚至吵架,在这样的氛围当中,作为庭审的主持人,法官的任何一个眼神、面部表情,甚至说话的语气、声调的高低,都会引起当事人的联想和误解。其三,法官行使权力的过程特殊,所有司法活动当事人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特别是随着监察工作全覆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加大,社会各界对公平正义的关注度提高,法院工作被置于“聚光灯”下,产生了“放大镜”效应,出现一点问题就可能会被无限放大。近几年法官辞职和调离的人数较多,这与法官办案压力大、受到的监督多且严、职业的尊荣感不强有直接关系。

  

      因此,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这个根本问题上,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严管上,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要建立无缝隙无漏洞的审判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法官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压缩权力寻租和滥用空间,确保权力在法定轨道上和“制度笼子”内正确行使。在厚爱上,要进一步落实好员额制改革后各类人员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建立必要的“容错”机制,让广大法官切实增强职业尊荣感,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此外,还要加强对外宣传,让全社会理解法官、尊重法官、支持法官,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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