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组织的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揭晓,天津法院取得优异成绩,共获得6个奖项,3项成果分别在三类业务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
全市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对此次评选活动十分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推荐了多项优秀业务成果。天津法院此次荣获调研报告类一等奖1个,案例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个,裁判文书类一等奖、三等奖各1个。分别为:天津海事法院李秀杰、宋文杰撰写的《关于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服务保障的研究》获调研报告类一等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善川《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左楠《对住宅楼内管道泵房等生活基础设施造成的环境噪声侵权应根据环境民事责任过错程度选择参照适用的噪声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袁敏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刘光顺《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具有直接监管职责》分获案例类一、二、三等奖;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刑初236号判决书获裁判文书类一等奖,合议庭成员为曹铁、李长喜、林长山、吴蕊、李昕珊、马贵来、李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O2民初1194号判决书获裁判文书类三等奖,合议庭成员为崔军、苏美玉、刘建奇、于文萍、杨磊、张凤路、逄淑叶。
全市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以此次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作为新的起点,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以优质司法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天津品牌”,为“十四五”开好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高水平环境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