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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校园 以案说法走进南京林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5-12 15:31:38作者:来源:

  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促进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传播法治精神。今年玄武法院继续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第一站,我们走进了南京林业大学。让大学生们亲临庭审现场与法官面对面接触。

  6月17日下午,在南京林业大学模拟法庭内,一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件,南京林业大学一百余名师生及五名人大代表参与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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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某公司诉称: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2009年曾向被告王某借款,王某于2009年以其亲属及工作人员即被告苏某、黄某名义分两次借款2024万元、2500万元给原告。2010年4月,在原告清偿完部分本金及利息后,被告王某为收取高息,让其亲属被告徐某代替苏某、黄某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重做借款手续,让徐某向杨某出具本票5000万元,并由杨某将本票背书给苏某,从形式上清偿同苏某等人借款的本息。徐某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实为同苏某等人借款的延续,实际借款人实为王某,所获收益也皆回至王某,实为同笔借款。截至2013年4月,按照年息36%计算,原告已超额偿还被告2006.7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返还超过36%部分的高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超过36%部分的高息。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适合主体,案涉借款人为杨某,并非原告;2.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苏某与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0年4月了结,距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有8年之久;3. 被告苏某、黄某、徐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与被告王某无关,出借的借款均为被告苏某、黄某、徐某的自有资金,与被告王某无关。苏某、黄某、徐某不是王某实际控制的关联人员,各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人;4. 本案借款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之前,故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5.被告徐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另案的生效判决所认定和处理,原告再次就同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通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各方围绕庭审争议焦点继续开展针锋相对的辩论,庭审时间持续了三个小时,在场师生注意力高度集中,认真旁听双方精彩辩论。

  因案情复杂,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观摩庭审,对诉讼程序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很有启发,收获颇丰。今后将在学习理论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面向司法实践,不断提升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把庭审“搬”进校园,把法治的种子在菁菁校园埋下。接下来玄武法院还将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寓教于审”,让更多鲜活案件走进高校,搭建法院与高校之间的交流桥梁,共同推进法治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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